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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所说的“医疗机构”是否包括个体(私营)医院、门诊部? “制剂”具体是指什么,与“药品”有何区别?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 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0 ]42号)规定,对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3年内免征增值税。请问:《通知》中所说的“医疗机构”是否包括个体(私营)医院、 门诊部? “制剂”具体是指什么,与“药品”有何区别?   答:按照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主要是指从事疾病诊断、 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通 知》对医疗机构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据此,只要是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依法设置的个体(私营)医院、诊所, 都属于医疗机构。 另据《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我国 各类城镇医疗机构划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 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政策,一般包括各类政府医院、企业医院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 实行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主要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国 内私立医院、股份制医院和其他营利性医院。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城镇个体诊 所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关于药品和制剂有何区别的问题。从字面上讲,药品是各种药物和化学试剂的总 称,而制剂是根据处方并按一定操作规程将药物加工成一定剂型的药剂,比如说维生 素C片和注射液分别是维生素C的两种制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 定,生产药品的须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得《药品 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而配制制剂的须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得《制剂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另外,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是有使用范围限制的,即只限于本单位的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 的药物制剂,以自用为原则,除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支持急救外,不得在市场 上销售或变相销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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