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钩改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能否算作新办企业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问:我税务师事务所原隶属于市国税局,
2000年5月与市局脱钩,改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1号)规定,对新
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
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由于我
所与税务机关脱钩后,所有资产已全部归还市国税局,且事务所已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我所作为新办企业应该能够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但有些同志认为,
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算新办企业、不可享受优惠政策。请问:上述两种观点哪
一种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4]229号)的规定,新办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企业,而原有企业一分为
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
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这就是说,判断一个企业是否为新办企业,不
能仅从它的名称或者隶属关系的变化来考虑。
税务机关兴办的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成立的有限责任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是
否属于新办企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代理机构已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
名称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且改制后的事务所在债权债务关系上与原代理机构
划清界限,即原代理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延续至改制后的事务所,在此情况下,
实行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
经申请将原代理机构注销登记,重新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可视为新办企业。如果
改制后的事务所未能理清原代理机构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即使事务所改变了名
称,重新领取了营业执照,也不能算作新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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