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运费进项税额应明确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
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可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可是在实
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对这一规定理解不透,导致本不应计算抵扣的运费予以抵扣,应
计算抵扣的运费却未记入进项税额,加大了企业的进货成本或销售费用,也给税务机
关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本人认为,一般纳税人应明确准予抵扣的进
项税额,这对纳税人依法纳税,准确确定进货成本和销货费用以及对税务机关增值税
的征管都有现实意义。
一、应明确准予抵扣运费的范围。凡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
费,均属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但以下几种情况的运费却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
扣。
(一)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作进项税额抵
扣,所以外购固定资产或销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不得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若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运费发票由
销货方转交购货方的代垫运费,销售方也不得依运费发票复印件等凭证计算抵扣进项
税额。这种情况应由购货方计算确定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得计算进项税
额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购买或销售货物,运费明显偏高,经审查不合理的,不予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
二、应明确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
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
费。
三、应认清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不是任何标有运费的发票都可
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只有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
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其
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互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相等时,该运费结算单据所列
运费才可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些项目包括发货人、收货人、
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
四、实务操作时应注意的问题。除以上几方面纳税人应深刻理解、准确计算外,
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在实务操作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对已确认并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应将其原件或
复印件按月装订成册备查,视同专用发票抵扣联保管。
(二)对符合抵扣条件的运费,不论金额大小,都应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要
放弃企业的权益。相反,对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运费,万不可盲目计算抵扣,以避免企
业偷税行为的发生和日后帐务调整的麻烦。
(三)对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帐
上单独核算,使之与购入货物的进项税额加以区分,便于日后对已计入进项税额但经
审查不予抵扣的运费,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处理。
(四)对销货退回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于销售并没有实现,这部分运费也不予计算
抵扣,而应全额计入企业的"营业费用"。至于当初为销售货物而代垫的运费,若购货
方不予支付,销货方也应全额计入"营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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