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叉享受减免税政策问题如何解决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企[199
4]141号文件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几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由企业选择其
中一项最优惠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政策累加享受。但根据京地税企[2000]1
40号文件,遇有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既具有享受减免税的主体资
格,同时又取得减免税收入(项目)的,并且对该部分收入(项目)能够分开核算,可在
给予企业享受减免税收入(项目)优惠后,再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给予减免税优惠。2.
新办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期满后,又取得其他有一定期限减免税主体资格的(如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劳服企业资格),可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企[1999]325号
文件规定享受剩余期限减免税。即在新办一年内取得认证资格的,可按规定期限享受
减免税;新办一年后取得认证资格的,从取得认证资格之日起,享受剩余期限的减免
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