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改变后存货留抵税款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明确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
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问题,自1999年11月1日起,自营出口
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老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
实行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从2001年1月1日起出口
货物一律改按退税办法。
为了适应这一办法的改变,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邀请我们帮助其计算调整年度出口
货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和存货税收的处理。现将计算调整情况阐述如下:
首先对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不是到10月31日)的出口免税业务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具体清算依据是按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第四条执行。计算
公式为: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年全部进项税额×(当年出口免税货物销售
额÷当年全部销售额)。
我们按照这一未经任何深刻理解的方法,对被调查的某老企业进行计算,该企业
1999年度销售额3351万元,其中出口销售2387万元,内销964万元,出口销售占全部
销售额的71.23%,全年进项税额367.8万元,按上述公式计算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为262万元(367.8万×71.23%),并记入出口产品销售成本。
这样计算以后,问题出来了:(1)该企业年底帐务上记栽尚有原材料75.8万元,
在产品97.4万元,产成品459.6万元。这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已全部在1999年内进
行处理;内销部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抵减,出口销售部分(实际上尚有未实现销售部
分的存货进项税额)转出记入出口产品销售成本。(2)这些存货如果全部出口销售由于
没有进项税额,就会产生有出口销售额而没有税可退的情况,显然与客观情况是不符
合的。产生的原因是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采用购进扣税法,
这一方法对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没什么影响,只是提前抵扣了,而对原执行出
口销售免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改变退、(免)税办法后就出现了以上问题。查阅国税
发[1999]189号文件也没有明确退、(免)税办法改变后如何进行合理衔接,库存存货的
进项税额怎样留抵。
为此我们又对国税发[1995]0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货物中,购买国
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
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进项税额"进行深刻领会,弄清了对出口货物购买国内
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转出是按实耗法进行计算的,同时进一步领悟到按[94]财税
字第058号通知所列计算公式,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年终应进行清算调整的
真正含意了。因为按月计算不得抵押的进项税额时是不考虑存货的,由于内外销比例
月与月之间变动多、差异大,使用方法又是购进扣税法,正确性和合理性存在矛盾是
显而易见的,因此必须在年终进行清算调整。
根据这一文件规定,我们对该企业12月31日的存货进行核实;原材料帐面金额分
品种换算出进项税额,在产品及产成品根据产品成本核算内容分别计算出原材料等所
占比重和进项税额予以保留。经核实该企业原材料应保留的进项税额为21.8万元(具
体计算方法不再详细阐述),在产品应保留的进项税额为10.3万元,产成品应保留的
进项税额为40.3万元,出口销售货物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10.4万元(367.8-72.4)
×71.23%=210.4万元。与原先计算出不得抵扣262万元相差达51.6万元(262-
210.4万元)。通过清算调整后反映出三方面变化:(1)当年应纳增值税增加20.8万
元(21.8+10.3+40.3)×28.77%;(2)当年出口销售利润增加51.6万元;(3)次年
出口货物有税可退了。
我们在对该企业清算时,采取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态度,全面审查进项税额,清查
库存原材料和在产品、产成品的数量、金额,核实产成品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规范,
然后按上述原则计算调整,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
在调查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该企业尚有一部分免税进料生产的出
口货物,按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规定,视同已征税款计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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