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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上的“视同内销”不等同海关判定的“内销”

录入时间:2001-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1信息】 现有"转厂"政策问题请教:请指正或答复。 一、"转厂"包括来料加工转厂、进料加工转厂两种方式? 二、来料加工"转厂"与进料加工"转厂"有何区别? 三、税务上的"视为内销"与海关总署76号令中的"内销"判定标准是否一致? 答:转厂包括来料加工转厂和进料加工转厂两种方式。对来料加工转厂,其转厂 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对进料加工转厂销售的货物,只有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 的转厂销售,才能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至于税务机关与海关在转厂行为视为"内销行为"的界定上,有其相同点和不同点。 对于海关来说,无论是来料加工转厂还是进料加工转厂,若发生内销,海关除对其补 征进口关税外,还要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而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在转厂 上的"视同内销,只是针对除老者三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之间的进料加工货物的转厂销 售,但因仍在海关监管下,所以,尽管在税务上作为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海 关不会对其补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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