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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国外借款相关费用应该怎样操作

录入时间:2001-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1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于1996 年3月成立,主要经营和销售子午线轮胎及内胎,98年我公司从韩国输出入银行(英文 名THE EXPORT-IM-PORT BANK OF K0REA)融资,现根据借款合同支付Facility Agency Fee;Security Agency Fee;Management Fee(管理费、代理费、承诺费)约50000美元, 请问我公司支付给境外的这些费用,在税收上应该怎样操作? 答:你公司按照向韩国输出入银行的借款合同支付的Facility Agency Fee; Security Agency Fee;Management Fee,应属伴随借款业务支付的费用,根据税务 总局(85)财税外字第264号《关于对香港XX银行贷款利息征税问题的批复》规定,贷 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是伴随该项借贷款业务发生的,应 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税。另外,根据我国与韩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议,"发生 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包括其地方当局或者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或 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应在缔约国一方免税"。因此,上述费用应视 同利息费用,按照中韩税收协议免予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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