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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社员股息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某供销合作社2000年年初社员股金100万 元,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60万元,1999年以 "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10万元。假定该供销合作社2000年、2001年均按股金 的7%发放股息并计入 "财务费用",2000年、2001年银行年存款利率均为4%,问该 供销合作社2000年、2001年发放社员股金的股息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98号),"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 社员股金,在2000年底前,其股金相当于当年银行年存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 前扣除"和"对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吸收的社员股金,无论是否实行' 保息分红'办法,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2000年该供销合作社发放股息7万元, 准予所得税前扣除2.4万元,4.6万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项目金额依率计征企业所得 税。 根据国税发[1999]98号文"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 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2001年该供销合作社发放股息7万元,不得在所得税 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增加项目金额依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020号)"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 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备案"和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4]第31号)"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该供销合作社社员取得的股息免 征个人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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