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哪些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录入时间:2001-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1信息】 近日,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对
自己所应享有的权益不太清楚,一些本应该享受到的权益,因为自己的不了解,不但
享受不到,甚至,有时还遭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那么,纳税人有哪些权益呢?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由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
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
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确实有困难的,经税
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
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
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4、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
年内可以要求其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5、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减税、免税。
但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审查批准机关来审批。
6、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
查人保守秘密。
7、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
有关资料调回检查时,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
9、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理决定前,税务案件的当事人有权
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其中的较大数额一般是指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
2000元)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税款后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办理
税款缴库手续。
11、纳税人有权请求税务机关回答、解释有关的税收政策问题。
1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
为检举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13、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关的存款账户,检查
纳税人的储蓄存款时,必须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1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
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实际经济损失的,税务机关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15、税务机关需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开具收据。
16、纳税人在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先依法缴纳税款,然后可以
在收到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
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7、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或采取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18、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应当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纳税人,并注明有
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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