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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资助开发“三新”的支出可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1信息】 政策 根据1999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的财 税字[1999]273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 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字[1999]273号文)第三 条的规定:"以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 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 抵扣。"                  释义 财税字[1999]273号文中,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所资助的科研机构 和高等学校不是资助本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 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须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是: 一、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 二、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经济性; 三、在国内或省内首次研制和生产,并列入国家级或地方级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因此,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所支付的经费必须是非关联和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方可 按规定享受上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 校提供的科研开发经费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管理 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企业等社会力量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 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 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 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需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向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并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所 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所报区、县(市)、分局审核确定后,其资助支出才能 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不 能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地税部门可不予受理。下面举例说明。                   举例 成都市某县南江机械厂为支持某高校(非关联高校)研究开发新技术项目,并经市 科委认定为"三新"开发项目。双方约定,2000年度南江机械厂资助某高校研究开发经 费100万元。2000年8月南江机械厂如约划拨资助款100万元。南江机械厂应如何办理应 纳税所得额的抵扣申请事项? 1、南江机械厂资助某高校研究开发经费100万元,在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前, 仍应按税法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 2、办理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需报送的资料: ①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书面申请;②资助研究开发非关联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 证明资料;③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④经市科委认定的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的认定资料;⑤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助资金收款证 明。 3、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抵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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