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
录入时间:2001-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1信息】 1999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9]4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
知》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
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 10%(含10%)
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
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
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
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该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正确落实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和有利于征收管理,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开
费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品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
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
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
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二、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
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
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向所属企业集
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集中提取技术开
发费。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有结余的,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经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以
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其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
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技术开发费审核批准程序
(一)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
算。
(二)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
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
算及有关资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
审核后下达审核确认书。
(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
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政策规定比例抵扣应税所得额
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二、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国家税
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国家税务
总局审批或由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附报以下资料:
(一)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二)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三)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四)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五)上一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纳税人申报不实或申报不符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
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
抵扣应税所得额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还
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例:
某汽车零配件生产厂1999年度产品销售收入是850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50000元,
该企业已连续五年盈利。1999年度该企业产品的制造成本为5l00000元,管理费用为
1300000元(其中:技术开发费支出是800000元);财务费用为150000元,销售费用为
450000元,营业外支出为30000元。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按规定允许
再抵扣的技术开发费;计算应纳所得税。(注:该企业1998年度技术开发费支出为
500000元)
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收入总额=8500000+50000=855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8550000-5100000-1300000-150000-450000-30000=1520000(元)
二、再抵扣技术开发费的计算:
根据政策规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经计算1999年的技术
开发费比1998年增长10%以上,即:再抵扣的技术开发费金额为800000x50%=400000
(元)
三、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1520000-400000)X33%=369600(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