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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04-18

  【中华财税网四川04/18/2001信息】 为了贯彻川府发[1997]85号《关于对实 施再就业工程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及成国重组[1997]15号《关于进一步实施 再就业工作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积极配合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市地税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 策,现简介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对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新办的从事商业、旅游 业服务业、饮食业、咨询业等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县(含 县、下同)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对安置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企业,其当年安 置下岗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 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下岗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下岗人员比例=当年安置下岗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 下岗人数)×100% 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 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下岗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下岗人员比例=当年安置下岗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以上二条引自1998年1月24日,市地税局成地税函发[1998]48号《成都市地方 税务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安置比例占30%以下的,可根据实际人数、当年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参见1998年9月9日市地税局、市劳动局成地税函发[1998]103号《成 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二、主体要求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无工作岗位, 未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从事其它有收入劳动的本市城镇正住户口的国 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成都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市劳动部门发给《劳动手册》,在成都市行政 区域内,一律以《劳动手册》作为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 三、减免税期限 为了更好地把税收政策落到实处,鼓励企业更多、更好地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确 保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相对稳定,对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税务机关须逐年审批。 安置比例达不到减免税条件的,不得享受减税和免税的照顾。 四、资料报送 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须向地税机关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纳税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和企业的基本情 况; (三)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根据《劳动手册》编制下岗人员名单。 五、征收管理 (一)下岗职工或用人单位在办理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时,税务部门应在《劳动手 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栏填写起止时间和享受哪种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审批部门栏加 盖条形章。(条形章规格:长3.3厘米、宽1.2厘米。上、下两行字组成,上行为部门 名称,下行为“劳动手册专用章”字样)。 (二)下岗职工、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办理和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并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劳动手册》。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必须出具用人单位与下岗职工签订的用工协议、下岗职工 身份证原件和《劳动手册》,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过去由各单位(企业)发给下岗职工的下岗证明(证件)停止使用。 (三)对下岗职工申请新办个体工商户的,在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时,凭劳动就业 部门发给的《劳动手册》,一次性免收办证工本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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