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04-18
【中华财税网四川04/18/2001信息】 为了贯彻川府发[1997]85号《关于对实
施再就业工程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及成国重组[1997]15号《关于进一步实施
再就业工作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积极配合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市地税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
策,现简介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对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新办的从事商业、旅游
业服务业、饮食业、咨询业等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县(含
县、下同)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对安置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企业,其当年安
置下岗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
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下岗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下岗人员比例=当年安置下岗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
下岗人数)×100%
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
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下岗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下岗人员比例=当年安置下岗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以上二条引自1998年1月24日,市地税局成地税函发[1998]48号《成都市地方
税务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安置比例占30%以下的,可根据实际人数、当年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参见1998年9月9日市地税局、市劳动局成地税函发[1998]103号《成
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二、主体要求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无工作岗位,
未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从事其它有收入劳动的本市城镇正住户口的国
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成都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市劳动部门发给《劳动手册》,在成都市行政
区域内,一律以《劳动手册》作为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
三、减免税期限
为了更好地把税收政策落到实处,鼓励企业更多、更好地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确
保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相对稳定,对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税务机关须逐年审批。
安置比例达不到减免税条件的,不得享受减税和免税的照顾。
四、资料报送
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须向地税机关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纳税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和企业的基本情
况;
(三)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根据《劳动手册》编制下岗人员名单。
五、征收管理
(一)下岗职工或用人单位在办理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时,税务部门应在《劳动手
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栏填写起止时间和享受哪种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审批部门栏加
盖条形章。(条形章规格:长3.3厘米、宽1.2厘米。上、下两行字组成,上行为部门
名称,下行为“劳动手册专用章”字样)。
(二)下岗职工、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办理和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并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劳动手册》。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必须出具用人单位与下岗职工签订的用工协议、下岗职工
身份证原件和《劳动手册》,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过去由各单位(企业)发给下岗职工的下岗证明(证件)停止使用。
(三)对下岗职工申请新办个体工商户的,在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时,凭劳动就业
部门发给的《劳动手册》,一次性免收办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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