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1信息】 政策
2000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率[2000]25号《关于高校后勤社会
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
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的精神,
推进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对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
中有关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
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
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学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照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
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
而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释义
一、所有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必须是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
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
二、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
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这些收入不包括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
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这部分收
入应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征营业税。
三、对社会险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
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部分租金收入不包括利用学生
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对这部分租金收入应按现行税收政
策规定计征营业税。
四、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
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部分收入不包括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对
这部分收入应按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五、执行时间为 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年底。
管理
一、凡属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实体的证明材料和免税
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二、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的核算,分别进行
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税务机关应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申报的对内对外收入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举例
某企业属于从原某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
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该企业2000年3月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
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租金和服务性收入8万元,利用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
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服务性收入3万元,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收入80万元,向社会
提供餐饮服务收入10万元。
问:该企业三月份应征、免营业税各是多少?
分析:按财税率[ 2000]25号文精神,该企业属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
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符合免税条件,发生的业务在减
免时限内,对征、免业务也进行了分别核算和申报。由此,对该企业经营学生公寓和
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8万元,以及向师生提
供餐饮服务收入80万元应免征营业税。免征税款为:(8+80)5%=4.4(万元)
对利用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服务险收入3万元
和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收入10万元应证收营业税。应征营业税款为:(3+10)5%=
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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