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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1信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1]11号 下发了《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 通知》精神,现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 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 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 手续。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三、四条的 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1年1月1日起至折12月31日止有效。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知》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摘录: ——营业税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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