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这项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1-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1信息】 我们厂是一个水泥生产企业,生产所需的
主要原材料为石友石,通过外购,凭石灰石供应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运费发
票结账。今年,县地税局在对我厂1999年度所得税稽查后,提出我们厂应代扣代缴石
灰石资源税355896.06元(1999年1-12月)我们根据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认为我
们厂从具有法人资格并进行了税务登记的石料厂、建材经销站购买石灰石,并未从个
体户那儿收购石灰石,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是石料厂、建材经销站等石灰石
出售单位,而不是我们厂,因此,不具有代扣代激资源税的义务。
本地地税机关认为:"购买"和"收购"是同一概念,不管我们厂石灰石是从单位购
买还是从个人收购,都应代扣代缴1999年度购买的石灰石资源税。请问:我们厂是否
应代扣代缴资源税?
答:根据你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规定,资源税由1994年1月1日起
施行。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和第十一第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
的扣缴义务人"。你单位购买或收购的石灰石,凡"未税矿产品",都应依法缴纳资源
税或由你单位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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