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留抵税额不能继续抵扣
录入时间:2001-04-10
【中华财税网安徽04/10/2001信息】 问:我们是安徽省一家小型纺织厂,20
00年4月因当时财务核算不够健全,被国税机关取消了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当时,
我厂财务账面上尚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0余万元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5万元。3
个月后,经我厂再三申请,国税机关终于恢复了我厂的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可国税
机关却不同意我厂继续抵扣原来留抵的20余万元进项税额和5万元期初存货已征税
款。请问,国税机关这样处理对吗?
答:根据国税函[2000]5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
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
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
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
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
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
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
进项税额资格后,在其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所以,国税局不允许你厂抵扣原来留抵的20余万元进项税额和5万元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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