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校办企业能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04-10
【中华财税网安徽04/10/2001信息】 问:我原是安徽省某小学的一名体育教师。
1993年2月,校领导派我到校办印刷厂担任厂长,至1999年底的7年间,税
务机关不仅批准我校办印刷厂印制的用于教学方面的书籍、簿本全部免税外,年底若
印刷厂发生亏损,还可以将对外销售应缴纳的增值税(已缴纳入库),退还印刷厂一
部分。
2000年初,校领导决定将校办印刷厂承包出去。我因舍不得丢弃多年建立的
业务关系,并且我家属又下岗在家,同时又考虑到有很好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我
便让家属将校办工厂承包了下来。
谁知,承包没有多久,税务机关就通知我说:像我们这样的校办印刷厂不能享受
税收优惠,要和社会上的其他印刷厂一样纳税。要知道,我们在与学校签订承包合同
时,对学校用于教学的产品是承诺以最优惠的价格售给学校的(基本上属于保本销售)。
我看了《中国税务报》刊登的财税[2000]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明规定说: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
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仍可免征增值税。请问,我们承包的校
办印刷厂到底是否应该享受税收优惠?为什么一直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校办企业,
现在又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了呢?到底啥样的校办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
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
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
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
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
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2.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
的,在1995年底以前可给以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
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
四、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
校办企业的;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
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6.校办企业
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7.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
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均不得免征增值税或退还已缴
纳的增值税;8.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9.校办
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还特别说明,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另外,此
文件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时间暂定两年。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又通过财税字[1996]112号、财税字[1998]3
2号和财税字[1999]22号三个通知相继确认上述文件,并规定优惠政策执行
到1999年底。
所以,你们小学的校办印刷厂在1999年底以前,符合校办企业的标准,不仅
可以享受对用于本校教学的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年终发生亏损时,还可以向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对外销售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款。
进入2000年,你们承包了“校办印刷厂”,则印刷厂已由原来的学校负责经
营管理,转为个人经营;由原来的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转为经营收入归个人所有
(虽然你们要上缴承包费,但毕竟经营的成果与风险归承包者所有)。所以,承包后
的印刷厂已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校办企业所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另外,你说你看到《中国税务报》刊登的财税[2000]92号通知规定:校
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仍可免
征增值税。但是,文件中还特别提醒: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
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你们小学的校办企业已经出现了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中第四条第五
款的情况了,已经不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中规定的能够享受税收优
惠的条件了。所以,当地税务机关的决定正确的,你们小学的校办企业要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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