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如何根据投资收益计算应纳税额

录入时间:2001-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1信息】 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利润,由接受 投资或联营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对于投资方或参营方分得的利润(股息), 因其已是所得税后利润,一般不再征税。但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 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 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现举例说明其调整方法: 某企业当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自营利润-100万元,按税法调整后,实际认定亏损-30万元。所得税 税率为33%。 2.年末从A企业分回利润48.5万元,A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因 享受税收优惠实际执行税率为7.5%。 3.从B企业分回利润33.5万元,B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该企业当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税法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 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 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 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 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 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依据上述政策,计算程序如下: (1)先弥补亏损:48.5-30=18.5(万元); (2)再还原所得:18.5÷(1-7.5%)+33.5÷?1-33%? =70(万元); (3)计算补缴税款:由于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15%,实际执行税率为7. 5%,按税收饶让政策,可视同已按15%的税率纳税。 A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的税额=18.5÷?1-7.5%?×?33%-15%? =3.6?万元?。 B企业分回利润,由于与投资方税率一致,不存在补税问题。 或者等于:70×33%-?18.5÷?1-7.5%?×15%+33. 5÷?1-33%?×33%?=3.6?万元?。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