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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1-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1信息】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商品流通 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1年1月份,甲公司按 照乙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 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城 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该公司准备了如下两个融 资租赁方案:   方案(1):租期10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租金总额"10 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2):租期8年,租赁期满,甲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租金总额800万 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甲公司两种方案应纳的各项税费。   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及国税函[2000]9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及经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 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 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 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 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该公司属于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应视租赁 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来确定应纳税款。   方案(1):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 税。因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1+17%)×17% -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 (万元);   由于征收增值税业务的融资租赁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征收 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000×0.3‰=0.3(万元);   方案(1)应纳税费合计=60.30+6.03+0.3=66.63(万元)。   方案(2):租赁期满后,甲公司将设备收回,即设备的所有权不转让,按规定 应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国税发[2000]15号文件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585÷10×2=117(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117-585)×8%=26.56(万元);   按照国税发[1997]39号通知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 8%以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税率5%计征, 提高3%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800+117-585)×5%× (7%+3%)=1.66(万元);   应当注意: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 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因此,方案(2)不征收印花税。   方案(2)应纳税费合计=26.56+1.66=28.22(万元)。   提示: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 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 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 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税法对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按照 租赁期满承租人是否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对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了划分,并以此作为征收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依据,这是值得注意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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