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如何请求税务行政赔偿
录入时间:2001-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1信息】 《税收征管法》、《行政诉讼法》和《国
家赔偿法》中规定,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因
其行为违法而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税务
机关依法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因税
务行政违法侵权所受的损害给予救济的一种手段,属于国家赔偿,即税务人员违法行
政导致侵权损害的责任由国家承担,税务人员不对受害人负个人责任,即使税务人员
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例外。至于税务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另由其他法律法规约
束,相应地,对于税务违法行政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也不能针对侵犯机关和个人提出
民事赔偿诉讼,而需通过请求行政赔偿的方式得到救济。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国家必须承担行政侵权赔偿
责任。具备下列条件,则税务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成立。
一是损害必须是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二是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
接的。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是赔偿是法定的。受害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依照法定的程
序提出赔偿要求;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赔偿范目的赔偿请求,国家不负责
赔偿。
那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在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损害到自身权
益时,如何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呢?《行政诉讼法》第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分别
对单独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作了如下规定: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向赔
偿机关递交申请书,提出一项或者数项赔偿请求。
(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如需要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提出救济,又对税
务行政赔偿提出请求,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附带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种方法适用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须以税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二是先依行政复议程序,就具体行政行为向复议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附带提出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对税务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
行政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1.金钱赔偿。
税务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造成财产
损坏或者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
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夫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2.返还财产。税务机关违
法行政,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缴税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应返还财产、财物
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3.恢复原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
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财产,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割或者毁损而遭到破坏
的,如有可能恢复,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恢复财产原状。
其中,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以"能够"为前提。且税务行政行为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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