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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工程”设备可以抵扣税款吗

录入时间:2001-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1信息】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 9月20日购进“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设备一套,共计金额1.2万多元,同 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2040多元,请问,该笔进项税额能否从当 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掊控系 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 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有关规定:自20 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 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 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单位用于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 准予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 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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