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厂使用教委土地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1-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1信息】 河北省海兴县地税直属分局到该县某印刷
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时,该
厂厂长表示不解,他说:“我们用的是教委的土地,是免税的,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字[1989]140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
纳土地使用税。”据此,该企业使用县教委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应依法缴纳土地使
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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