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方法?
录入时间:2001-03-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0/2001信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
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亏损弥补是国
家对纳税人的免税照顾,它是国家帮助企业解决暂时困难和涵养税源的一项重要措施,
有利于企业的亏损得到及时补偿,并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因此,纳税人
应运用好这一优惠政策,作好税收筹划,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合法地将税负降至最低。
但笔者发现许多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很好地运用这一政策,尤其是对亏损的含
义、年度的界定和弥补的方法等理解不清,容易发生差错,导致企业以后年度盈利时
原来的亏损得不到弥补而多缴税款。
一、亏损的概念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
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弥补的亏损不是根据财务会计制
度核算出来的会计利润(亏损),而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重新确认的
所得额。如果会计报表体现为亏损,而按税法规定,经过调整之后有所得的,其亏损
不但不能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还要按调整后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
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由此可见,进行税前弥补亏损,必须以调整后的亏损为依据,而不能以会计报表中反
映的亏损为依据进行弥补。
二、亏损弥补的期限界定及计算方法
1.年度亏损应由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予以弥补。
2.弥补亏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年起连续不间断地计算。如A企业2000年
亏损80万元,其弥补期限是2001年~2005年。假定该企业这五年间每年分
别盈利10万元,可全部用于弥补2000年亏损额计50万元,但截至2005年
底尚未弥补的30万元亏损,不能用2005年以后的税前利润弥补。另外,200
1年~2005年间如不都是盈利,也应计算连续弥补时间。假如该企业2001年
~2004年连续四年亏损(2001年亏损弥补期限为2002年~2006年,
2002年亏损弥补期限为2003年~2007年,依此类推),2005年盈利
50万元,因2000年亏损弥补期限截至2005年已满5年,就只能以2005
年的50万元利润弥补2000年亏损,剩余的30万元亏损,从2006年起不得
用税前利润弥补。
3.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延续五年尚未弥补完的部分,从第六年起改用税后利
润或盈余公积弥补。
三、亏损弥补的程序
1.年度亏损的确认。纳税人当年发生的亏损,需在下一年度所得税前弥补的,
须报同级地税机关审核确认;下一年度仍未弥补完的,在规定连续弥补的期限内,需
每年办理一次剩余亏损余额的确认手续;当年亏损和以前年度剩余亏损未办理确认手
续的,下一年度不得在税前弥补。办理亏损确认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
2.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规定,计算出当年
可弥补的税前所得额并填报地方企业年度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于年度终了
后45日内,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报县级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盖章,然后在当年
纳税申报表中填报扣除,逾期报审或资料不全者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其亏损不得自行
在税前扣除。
四、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1.用利润弥补亏损,无论是税前弥补还是税后弥补,都无需单独编制弥补亏损
的会计分录。
亏损未弥补时“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明细账户为借方金额。以后年度经
营实现的利润,由于年终结算利润时,实现的利润记入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明细账户的贷方,自行抵减了该账户的借方余额,即自行弥补了亏损,故不必编制弥
补亏损的会计分录。
2.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则需单独编制会计分录:
(1)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2)年末结转盈余公积补亏时: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