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关联企业不能相互借用发票

录入时间:2001-03-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0/2001信息】 最近,江西省信丰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检 查中发现某私营业主在不同的县市办有两家私营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借 用另一家企业的发票,该企业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被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对此, 该企业表示不理解,认为一个业主两家企业,都是自己的发票,不存在借用发票的问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 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所以,该企业只能按规 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而不能借用另一家企业的发票。在此,税务 机关提醒纳税人特别是关联企业,不要相互借用发票。(a200103200060212)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