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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以哪种基数为依据

录入时间:2001-03-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7/2001信息】 我县某水泥厂主要生产普通硅酸盐水泥产 品,每月按时计提增值税。2000年应缴纳增值税额191万元,由于生产经营极 为困难,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51万元,其余140万元全部作为欠税挂账。 企业将当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按当年实际 入库的增值税额51万元计算。今年初,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到该厂检查后指出,该水 泥厂应按应纳增值税额191万元作为计算城建税的依据,该厂财务人员对此有异议。 请问:该企业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以哪种基数为依据?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税额。教育费附加也是按照各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该企业计算城建 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按实际缴纳的51万元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通 过"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核算。当纳税人发生城建税纳税义务时,接 应纳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 目,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                        (a2001032700802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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