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之ABC
录入时间:2001-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1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0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一经发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下面笔者就开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情况
作一简要介绍。
开征车辆购置税有何重要意义
国家以征收车辆购置税来代替自1985年以来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并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征收管理,是我国在税与费体制改革中走出的重
要一步,意义重大。以税代费有利于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车辆生产、经营等各个领域公平竞争,促进经济
健康发展;费改税后,税务部门实行规范化的征收管理,统一税率和计税价格,接受
社会各界监督,有效地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搭车收费,减轻购车者的负担;车辆
购置税属于中央收入,有利于国家统筹安排,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有利于
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实施,促进各地区之间全面发展。
纳税人和税率如何确定,开征车辆购置税会不会增加购车者的负担
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也就是说,在我国境内的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
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通过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汽车、摩托车、电
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均应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
税率为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10%。由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和税率,与车辆购置附
加费的缴费人和征收标准基本相同,两者的数额是一样的,都是车辆全部价款的10%,
所以开征车辆购置税不会增加购车者的负担。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由购置车辆的计税价格和税率加
以确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实际上是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根据以下三种不同情
况分别加以确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
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款;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
计税价格,为其进口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的合计数;纳税人自产、受赠、
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市场平
均交易价格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来核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
务总局参照其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分别加以确定。当纳税人中报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为购置应税车辆之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之前。车辆购置
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重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人购买、进口、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
自用应税车辆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税款应当一次数清。
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范围有哪些
减免对象包括四个方面: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
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
的车辆;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作为中央税由谁负责征收,收入缴入哪级国库,用途何在
原车辆购置附加费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后,相应
将车辆购置税确定为中央税。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管理制度,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征收。因此,车辆购置税作为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收入缴入中央国库。
其收入主要用于:纳入行业规划的国家干线公路、特大桥梁、隧道以及具有重要意义
的省级干线公路建设(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优先安排);与上述公路相配套的重点汽车客
(货)站(场)设施建设;原已经国家批准从车辆购置附加费中安排的部分支出。
车辆购置税开征在即,国税部门应做好哪些工作
当前国税部门应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认真学习《条例》,进一步增强使
命感和责任感,加大对车辆购置税的宣传力度,让纳税人尽快了解开征车辆购置税的
重要意义;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好开征前的准备工作;加强与稽征、
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搞好资料的移交和搜集工作;认真研究分析具体征
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掌握征收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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