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服务机构得到税收政策优惠
录入时间:2001-0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7/2001信息】 自2000年10月1日起,我国老年服
务机构在税收上开始享受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老年
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97号)文件中规定: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
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
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
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
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点评]:我国正在走向老龄化国家,如何解决好老年人的问题,是全社会都关
心的事情。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为此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0?13号?文件。此次《通知》就是为落实中发?2000?13号文件的
精神制定的。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回放?:2001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
《通知》规定: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
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
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2、3、4
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点评]:此《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
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精神,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作出
的规定。
《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9]43号)中对下岗职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为:
?一?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
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
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
后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
免征1年至2年。具体免税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
第2条的规定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
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
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
满后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
续免征1年至2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
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时也享受。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