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作建房应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1-0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5/2001信息】 问:我地有甲、乙、丙三个单位签一协议,
甲方:村委会,乙方:施工企业,丙方:经营企业。三方协议建房一栋,甲方出土
地,房产所有权属甲方,乙、丙二方只有使用权,且使用期限为九年,乙、丙二方分
别承担自用部分的投资,由乙方负责施工。请问此协议所列行为如何征税,甲、乙、
丙三方分别应纳哪几种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人,应当缴纳营业税。甲、乙、丙三个单位所签订的协议,是合作建房协议,这一合
作建房行为中,甲单位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单位和丙单位使用九年,乙单位和丙单
位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丙两单位将土地使用权连同
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单位。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丙两单位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取
了九年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
税;甲单位以出租土地位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
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甲、乙、丙三方分别计税时,其计税营
业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确定。
在这一经营过程中,协议规定,整栋建筑物由乙单位负责施工承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自建建筑物后
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所以,乙单位还应当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应根据协议约定情况对乙、丙两单位的出资比例进行界定,建房费用进行分摊,以确
定乙单位怎样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k200102058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