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计算
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制度,也是税务
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税额的主要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办
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履行的法定手续。
1.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征管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
税申报,并同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
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必须按照《征管法》的要求,
报送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
的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主要是根据需要相应报
送: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
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纳税申报是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从纳税人角度来说,办理了税务
登记的纳税人,应持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应持有关收入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计税依据的角度看,纳税人在纳税期间,
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以及其他应税项目,都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表、
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期间无论
有无代扣、代收的税款,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报告,在减免税期间,享受减税或免税的纳税人,同样应该
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报送财务报表。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者纳税申报内容不实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是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
缴、在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予以确定和反映,并附报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纳
税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收税款项目、适用税率
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收税额、税款
所属期限等。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表和扣缴报告表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规计算应纳税款或代
扣、代收税款以及缴纳或扣缴税款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审核计算应征税款
或缴库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的重要依据。一般说,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所包括的内容
是: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款、税款所属期限、缴
库日期等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有:扣缴人名称、被代扣代
缴或代收代缴人名称、代扣或代收税款的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额、扣缴
税款所属期限等。
3.纳税申报的方法。
(1)凡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齐全的法人单位,经税务机关
核定,可以采用由纳税人自行计算税额;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缴纳入库的“三自”
纳税申报法,然后由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2)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采用由纳税人先行申报,由税务机关核定后,
填开缴款书,限期缴纳税款的方法。
(3)对小型业主或个体工商户,采取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税
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核定一个时期(如一年、半年、季度)的税额,分次
缴纳。
(4)对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应填写“邮寄申报申请表”,
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
日期。
(5)纳税人还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由税务代理人对委托人每月
(季、年)的财务核算进行全面审核后,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税务机关核定的
纳税申报期,为委托人编制纳税申报表,经签字盖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申报的程序。根据《征管法》规定,我国的纳税程序主要包括:税务登
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和凭证管理,以及纳税检查等。就纳税申报而言,其
主要程序包括:
(1)纳税人根据实际发生的应税事项,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计算应纳税款额,如
实地反映到纳税申报表中。
(2)纳税人依照“一税种一申报”的原则,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税种、
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和计税方法等,分别填制纳税申报表。
(3)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通常为每月初),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
申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资料。
(4)上述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退还给纳税人,同时填开缴款书(个体户
除外);纳税人将缴款书拿回企业加盖公章,并在批准的期限内到开户银行转账付款
(若遇到该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税款时,还要重新填开缴款书或从其他账户调剂资
金)。
(5)纳税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对其纳税申报情况的检查,纳
税人的虚假申报行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纳税申报的期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如确有困难,不能如期报送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请表,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填写《延期申报申请表》,如表1所示。
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延期申报申请表(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
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查明事实后,再予以核准。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遇有法定公休假日的,可以顺延纳税申报期
限。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30天,或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仍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的,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解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