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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通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应用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现行税法中,有些税种规定不同性质的纳 税人可以采用不同的计税、纳税办法,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针对具有某一类特征、 符合某些条件的纳税人而提出的,所以不同的纳税人享有不同的税收优惠,适用不同 的计税及纳税方法。而这些差异正是纳税筹划所以存在的理由及发展的动力。纳税人 往往可以在这方面努力,通过变通纳税人的方式来减少应纳税额或延迟纳税时间,达 到节税目的。本文拟对变通纳税人避税方式中的一些筹划进行探讨。 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变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A企业是利用“三废”物资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工业企业,废旧物资的来源主要有两 种供应方式:一是从专门的废旧经营企业购入;二是从众多的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个 体、消费者个人处直接收购。前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低扣进项税额,但 是价格往往较高;后者往往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但是 价格较低。如果企业全年耗用的“三废”数量很大,收购金额很高,可考虑成立一个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B,B作为独立法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实行独立核 算,负责收购A企业所需的废旧物资,这样B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出售给A企业时,A企 业就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文件)《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通知》规定: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 程中的实际困难,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 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 税额的70%返还企业。根据财税字[1994]012号文件规定: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本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虽 然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名义税率和税负较高,但由于增值税先征后返和可用收购凭证 抵扣进项税额,实际税负是较低的。通过筹划,企业可将原来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变 为可抵扣,从整体上降低了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如A企业原来每年所需“三废”物资为5000吨,其中有2500吨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税价为每吨600元,另有2500吨系从消费者处收购,含税价为每吨400元;全年约 有100万元的帮村料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筹划现设立B企业,专门收购A企业所 需的“三废”物资,独立核算,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设现B企业全年收购2500吨,采 用税务机关提供的专用收购废旧物资的凭证。含税收购价仍为400元/T,按600元/T 出售给A企业。B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600×2500×17%=25.5万 进项税额=400×2500×10%=10万 应纳税额=25.5万-10万=15.5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文件规定,B企业可申请退税为:15. 5万×70%=10.85万 B企业税收负担率为(15.5万-10.85万)÷112.5万=4.13% 若没有B企业,则A企业每年将有100万元没有抵扣,且这100万元形成的产品销售 要缴纳17%的增值税,多缴100×17%=17万。相比之下,A、B两企业少缴税款为:17 万-4.65万=12.35万 (av20010105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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