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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不缴税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已分别下文,明确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收费项目纳税的问题初次接触,往往抵触地税机关的征税行 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税收保全 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导致许多行政事业 单位欠缴的国家税款无法及时入库。为此,笔者建议对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所有非 生产、经营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 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也具体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 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对行 政单位逾期不缴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在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法定期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纳 税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的法定起诉期限应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复议期限届 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 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 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行政单位在限期缴纳期内不缴税款,在 这种情况下,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行政单位 既丧失了复议权又丧失了起诉权,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就应为税务 机关限定的纳税期限之日起180天内。 三、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单位所欠税款(含滞纳金),是根据《行政诉 讼法》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收税款的一种活动,应由作出征税行为的税务 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载明被执行单位基本情况、应税项目、征税的法律依据、欠税情 况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报送人民法院(行政庭),人民法院(行政 庭)经审查符合《行政诉讼法》和非诉执行有关规定后,才能依法采取查、冻、扣等强 制执行措施,查、冻、扣被执行单位的有关财产、货物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由税 务机关及时上缴国库。 (av20010105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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