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税务机关将如何处罚?
录入时间:2001-0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2001信息】 问:本公司如未开具退货(折让)证明给
供货方,但货物退回后收到对方的红字发票并入帐及在当月申报纳税,请问税务机关
将对本公司作什么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开具发
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
对方有效证明。”你公司如果退货时没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
取折让证明单》给供货方而将收到的红字发票入帐,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将红字专用
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则属于《实施细则》中第四十九条规
定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明
确规定,“对有此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
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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