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录入时间:2001-0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2001信息】 问:1、如何界定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依据
事实,还是书面协议? 2、若我司雇佣一个兼职员工的时间为半个月,因为存在雇佣
关系而将其所得归入薪金所得范畴,按1000元扣除费用。而该人在另外半个月中又到
别家公司兼职,若那一家公司也按此方法处理,那么该人岂不比在一家公司做全职还
要合算?
答:雇佣的定义在全国有关的税法及文件中没有明确。但税法中对工资薪金所得
和劳务报酬所得有所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
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受雇并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或人事关系而取得的所得。而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未和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人事关系而取得的所得。按照税法规
定,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
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
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如取得所得的依
据是从事的技艺或应完成的劳务项目,则无论所得的支付方式如何均为劳务报酬所得。
判断是否属雇佣,应主要依据上述标准来衡量。你问到依据是事实还是书面协议,
应该说主要是合同,但不是绝对的。至于你提到若你公司雇佣兼职人员半个月,另一
单位又雇另外的半个月的问题,我想这只是个举例。这种情况一般并无合同,更无人
事关系,虽然叫雇佣,实际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性质。这种所
得如何纳税属征管问题。征管方面既涉及到支付单位扣缴,也涉及到个人申报纳税。
他不仅上、下半月的所得可以合并申报纳税,他的兼职所得也应与他的在职所得合并
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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