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的收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律师在当今社会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越来
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应照章纳
税。笔者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对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如何纳税作一简介
如下(本文不考虑其它地方性规费):
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计
税依据是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其适用税率为5%。同时,以营业税
额为基数依率征收城市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
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率为3%)。
其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按照税法规定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发文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进一步作
出明确规定。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
所得,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其本人工资、薪金不得
扣除),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
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所
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
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为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
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
成收入按规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30%比例内确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
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
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
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
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律师按“劳务报酬
所得”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
代为缴入国库。
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
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市宏达律师事务所系由律师张三、李四各投资20000元兴办的合伙性质的事务
所,二人约定平均分配所得并按月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工资800元。律师王五(雇员)按
本人办案收入40%的比例分成(办案费用自己负担),另外每月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工资
400元。兼职律师黄六(雇员)按本人办案收入40%的比例分成,办案费用自己负担。
会计秋红(雇员)每月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工资600元。
2001年,张三、李四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共收取服务费120000元。律师王
五(雇员)收取服务费44000元,其中1月份收取14000元、4月份收取12000元、7月份收
取8000元、12月份收取10000元。兼职律师(雇员)黄六收取服务费26000元,其中3月
份收取5000元、6月份收取7000元、9月份收取4000元、12月份收取10000元(该省地税
局确定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案支出费用标准为20%)。
宏达律师事务所全年支付办案费(不含王五、黄六的办案费)和房租、水电及各项
管理办公费用共计20000元,其开支均符合税法规定。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宏达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全年应纳税、费分别计算如
下:
1、宏达律师事务所全年应纳税、费计算:
应纳营业税为:(120000元+44000元+26000元)×5%=9500元
同时,按照营业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共950元。(其印花税按规
定贴花,本文不计算。)
2、宏达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律师王五(雇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王五2001年1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00元
+14000元×40%×(1-20%)-800元=4080元
同理,王五2001年4月、7月、12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440元、2160元、2800
元(计算从略)。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均为15%、
速算扣除数均为125元。王五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80元×15%-125元)+
(3440元×15%-125元)+(2160元×15%-125元)+(2800元×15%-125元)=1372
元
兼职律师黄六(雇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黄六2001年3月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0元×40%×(1-20%)=1600元
同理,黄六2001年6月、9月、12月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240元、1280元、3200元
(计算从略)。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分别为10%、
15%、10%、15%,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5元、125元、25元、125元。黄六全年应纳个
人所得税为:(1600元×10%-25元)+(2240元×15%-125元)+(1280元×10%-25
元)+(3200元×15%-125元)=804元
会计秋红(雇员)每月从宏达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600元,小于800元的扣除费用,
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张三、李四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张三、李四出资合伙兴办律师事务所的
经营所得归其二人所有,应依法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计算如下:
该律师事务所全年收入总额为190000元,在计算张三、李四应纳税所得额时,下
列支出可以依法扣除:支付办案费用及房租、水电、办公费用合计20000元;律师事
务所缴纳的税、费10450元;支付王五、黄六提成工资32800元;支付秋红的工资7200
元。
张三、李四全年各自应纳税所得额为:(190000元-20000元-10450元-32800元
-7200元)÷2=59775元
对照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35%,速
算扣除数为6750元。张三、李四每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9775元×35%-6750
元=14171.25元 (ap200101026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