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为了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
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北京市国税局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
补充规定。
一、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从2000年6月24日到2010年
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
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
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
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造、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
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法。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所列的外商投资
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其余商品免征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扣除,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
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约折旧或摊销年限,内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
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
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
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
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
半导体硅材料。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从2000年6月
24日起到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
即退办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内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
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
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
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按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将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
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家规定所列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和国内投
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其余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
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缴
纳关税。
三、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
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2000)187
号]文件规定:
1.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2.持有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并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政府对软件产品具体管理
办法下发之前,北京市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审核确认工作暂由北京市软件企业和
软件产品认证小组办理);
3.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
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4.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
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自
行生产,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5.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市国税局研究确认的经过本地化改
造的进口软件产品;
6.经市政府确认的集成电路产品认证部门会同市国税局研究确认的集成电路产品
(含单晶硅片)。
四、申请享受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的申请、审批程序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2000)187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符合上述1-4项条件的软件产品,在申请即征即退时,要如
实填写《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一式二份)。
税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一份留存备查,
一份连同上述证明材料,一并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对经过本地化改造后再销售的进口软件产品,一般纳税人要向北京市软件企业和
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书面报送对原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造、转换后情况说明。
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市国税局研究确认后,由市国税局书面
通知各区、县国税局对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要向市政府确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认证
部门书面报送生产集成电路产品所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的情况说
明。经市政府确认的集成电路产品认证部门会同市国税局研究、审核、确认并下发名
单,由市国税局通知各区、县国税局对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一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维护等费用,要按
现行增值税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销售符合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要开具销售发票。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按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的规定税率开具。对随同
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或其他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对软件产品的销
售额单独开具销售发票。
对既销售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又销售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
对其享受即征即退的内销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应单独核算销售额,并单独设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账,以核算享
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销售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缴税额、
未缴税额等。对难以准确核算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的进项税额部分,要按照[财
税(2000)25号]文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按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
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并于月末从全部货物及应
税劳务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转到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账户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上述软件产品应单独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纳税。
享受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其全部货物及应税劳
务的应纳税款要及时足额入库,并按月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软件
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四份)。
各区、县国税局应按月对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办理清算
退税手续。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审查核实后,留存一份,退还一般纳税人一份,并在其税款入库的次月底前,对应退
税款办理退库手续。
对按北京市国税局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已享受即征即迟政策,并在2000年7
月1日以后仍按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应由一般纳税人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其入库税款(指按超过6%
部分退税后的入库税款余额)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及时办理清算、退税手续。
对一般纳税人2000年6月30日以前销售的,并已取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所需
的证明材料,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企业自行开发、自行开发并生产或专
门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填写《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一式二份),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即征即退审核确认手续。 (l200102043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