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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有关政策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车辆购置税的开征是我国交通和车辆税费 改革的第一步,是整个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 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车辆购置税是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改变而 来的,是一费对一税的改革,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 轨;有利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依法足额筹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促进交通基 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车辆购置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 他方式取得的车辆,并应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外商投资、 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 商户和其他个人。纳税义务人应当按期缴纳车辆购置税。 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的范围包括: 1.汽车:各类汽车; 2.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3.电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4.挂车:全挂车、半挂车; 5.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计算。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纳税车辆 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 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加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 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 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类 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包括: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定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车辆。 减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为国务院规定的减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办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 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购买、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在购买、进口之日起 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在投入使 用前60日内申报纳税。减税、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减税、免税 车辆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前申报缴纳车辆 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根据国家规定,在车辆购置税开征初期暂由交通部门所属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 机构代征,北京市的代征单位及地点为: 1.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祟文区金鱼池西街大新胡同4号)。 2.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业务科(祟文区金鱼池西街大新胡同4号)。 3.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费一所(丰台区方庄方群园四区23号)。 4.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费二所(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87号)。 5.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费三所(朝阳区安外大街25号)。 (l20010204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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