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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纳税单位也应索取正规发票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近期,笔者在对山东省莱阳市的某些非正 常纳税单位如行政机关、医院、学校、村委会等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这些单位都程 度不同地存在违规使用发票的问题:有的用白条入账,有的自制收、付款凭证,还有 的使用早已废弃的收款收据等等。这些发票所记载的金额也大小不等,最大的一笔金 额竟有十几万元(支付工程款时取得的)。使用这些违规发票的做法是错误和有害的, 一是助长了部分单位或个人偷逃国家税款的风气;二是给一些思想不健康的人利用发 票徇私舞弊提供了“温床”;三是所购商品尤其是大件商品以及提供的劳务服务出现 质量问题而发生纠纷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四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发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 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 报销凭证……”为避免国家税收的跑、冒、滴、漏,为确保消费者自身权益得到法律 的有效保护,笔者敬告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支付款项时, 必须索取正规的统一发票。 (a200101230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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