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纳税单位也应索取正规发票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近期,笔者在对山东省莱阳市的某些非正
常纳税单位如行政机关、医院、学校、村委会等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这些单位都程
度不同地存在违规使用发票的问题:有的用白条入账,有的自制收、付款凭证,还有
的使用早已废弃的收款收据等等。这些发票所记载的金额也大小不等,最大的一笔金
额竟有十几万元(支付工程款时取得的)。使用这些违规发票的做法是错误和有害的,
一是助长了部分单位或个人偷逃国家税款的风气;二是给一些思想不健康的人利用发
票徇私舞弊提供了“温床”;三是所购商品尤其是大件商品以及提供的劳务服务出现
质量问题而发生纠纷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四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发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
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
报销凭证……”为避免国家税收的跑、冒、滴、漏,为确保消费者自身权益得到法律
的有效保护,笔者敬告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支付款项时,
必须索取正规的统一发票。 (a20010123006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