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也是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问:我厂隶属省轮胎总公司,下有一非独立
核算的经营部,销售厂里生产的轮胎。该经营部有工商执照,但不纳税,现在地税局
要求经营部自己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对?
答:作为非独立核算的经营部,其销售收入应并入厂里,这是一般性看法。你们
经营部有工商执照,但语焉不详,执照上是怎样批的呢?如若执照上明确该部为一法人
单位,就应该独立核算,并履行纳税义务。当然,经营部若确非法人单位,目前也未
独立核算,可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是根据国税函[1998]676号文件《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
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
(独立开设账户、独立建账、独立计算盈亏),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因此你厂下属经营部也可能被认定为纳税人。我想,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av20010105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