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单位施工应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录入时间:2000-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0信息】 甲施工队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属的内部
施工队伍,非独立核算。8月20日,注册会计师在对该房地产公司的检查中发现,7月
份,由甲施工队承建的房地产公司的职工宿舍完工,甲施工队同房地产公司结算工程
价款600万元整;同月,甲施工队承担并完工了房地产公司办公大楼的装修工程,但
未同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结算。当月,该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收入500万元。月末,该
房地产公司计提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5万元(500万×5%),城建税1.75万元(25万×7
%),教育费附加0.75万元(25万×3%),并于8月10日前申报缴纳入库。甲施工队与
房地产公司结算的工程价款600万元未计提缴纳任何税款。问:该房地产公司仅就销
售房屋收入纳税对吗?为什么?应如何补税?
答:该房地产公司如此计提缴纳税款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
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
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在国税函发[1995]1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企
业(单位)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
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凡同本单位结算
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
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虽然甲施工队是房地产公司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而且甲施工队为房地产
公司承建的职工宿舍属于为本单位施工,但是甲施工队与房地产公司就其承建的职工
宿舍这一工程结算了工程价款。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就其与甲施工队结算的
工程款600万元补交建筑业营业税,同时补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甲施工队为房
地产公司完成的装修工程,由于未结算工程价款,所以按照规定可以不必计算缴纳营
业税税款。
应补交营业税:600万×3%=18万元
应补交城建税:18万×7%=1.26万元
应补交教育费附加:18万×3%=0.54万元
另外,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未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
滞纳金;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
款之日止;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
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假设房地产公司于8月25日补交了税款,则对其计算加收滞纳
金的起止时间为8月11日至8月25日,共计15天。计算应缴滞纳金共计:(18万+1.26
万+0.54万)×2‰×15=0.594万元。(ai2000100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