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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粮食白酒换取生产资料如何计提两税

录入时间:2000-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0信息】 我厂今年5月份用粮食白酒5吨,换取某农 场小麦价款25000元。(该粮食白酒每吨本月售价4800—5200元之间浮动,当月平均销 售价格5000元/吨)请问如何计提“两税”? 答:根据鲁国税[1994]51号文之规定,以物易物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是一 种货物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其计税依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 条之规定,按当月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即5000元/吨,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0× 5×17%=4250元。 根据国税函发[1993]156号文《消费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第三款第六项之 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 品,应当以纳税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所以, 应缴纳的消费税为5200×5×25%=6500元。此例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并 不相同,在帐面上应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本次销售收入额。(ai200007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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