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支付的托运费是否属于代垫运费
录入时间:2000-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0信息】 问:我是甘肃省酒泉某糖业有限公司的总
会计师,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
多年来,我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一般分到货价和出厂价两种情况与客户签订供货
合同。以到货价结算时,我公司按销售价和运费等总额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我公司将铁路运费作销售费用处理,并相应地缴纳增值税。以出厂价结算时,
客户委托我公司代办铁路运输等手续,然后将购货款和运输费、装卸费等款项一同汇
入我公司账户。而我公司以货款数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由铁路部门开具运
输专用发票,我们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铁路运输专用发票一同寄给客户。我公司将
货款作为销售额进行账务处理,而将运输费作为代垫费在往来账户中处理。
当地国税局在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提出,以出厂价结算方式销售产品,代垫
运费应作为价外收入与货款一起计算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这样的处理不合理,这将加重我公司的税负。在实际经济往来中,客户
不可能每一次购买货物时都到我公司来,并与铁路部门签订托运手续。因此,我公司
本着为客户服务的宗旨,替客户发运产品,由我公司为委托方与铁路部门办理托运手
续。国税局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就要将运输费与货款一起计算销售收入缴纳
增值税了。我公司就此多次与国税局协商,但是都没有结果。我们又与铁路部门商议,
铁路部门指出按照铁道部40号文件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必须在申请单上加
盖托运人单位的公章,否则不予办理发运手续。
就这个问题我又咨询了其他企业,他们都反映,这样的业务通常都是购货方委托
销货方代办发运和结算,运输费也按代垫费处理。另外,与我公司有其他业务来往的
公司也是按照这样的做法为我公司托运的。
所以,我们特将此问题反映给你们,希望得到答复。
答:接到你的来信,本报记者就你提出的问题咨询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现
答复如下:
你公司为客户代垫的铁路托运费不属于代垫运费的范围,它应该属于价外费用与
货款一起计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
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
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你公司为客户托运产品,但是铁路部门的运费发票是开给你公司
的,这就违背了上述《细则》规定的“同时符合”的第一条。因为客户不可能每购买
一次产品就带着公章到你公司所在地的铁路部门办理托运手续,同时,铁路部门要求
办理托运业务时必须有单位的公章,所以只能由你公司与铁路部门签订托运合同,运
费发票的户名只能是你公司。你公司将这些托运费和装卸费凭证一同寄给客户,再由
客户将费用直接汇入你公司的账户,而客户拿到这些凭证后也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
额抵扣(因为发票户名不是客户名)。综上所述,你公司按出厂价与客户进行结算时,
替客户办理的托运费不符合上述《细则》中代垫运费所需条件。所以,国税局对此
笔运费征收增值税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的。
你公司可以根据目前的情况,与客户以到货价进行结算,并可以将铁路托运发票
按7%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这样处理既没有增加你公司的税负,也不会违反税
法的规定。
另外,你所咨询的那些企业的做法也是不规范的。国家税务总局到目前并没有就
此有任何新的规定,无论何地的企业都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各地的国税局也要
按照上述规定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