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0信息】 问:我有两个关于程序法的问题想请教:
第一: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据此,税务处
罚中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期限由《征管法》五十六条规定的15日内改为接到处罚通知之
日起60日内。请问,当事人也可以立接向法院起诉的时限该为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还是也改为60日内?
第二:《征管法》第五十条中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
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欠税及滞纳金不属于处罚,请问,税款及滞纳金是否也可以申请法院一
并强制执行?如何申请?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由谁来开票入库?
答:您非常细心,看来也喜欢推理。但是法律却万万不可以类推,尤其不能推而断
之。《征管法》规定行政复议时间为15日以内,但新实施的《行政复议法》现规定为
60日内,故税务处罚中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期限应为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但这
不能类推到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上,还是必须按现行规定办。根据《征管法》第五十
六条规定:当事人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
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的强制权力很大,但也只能依法赋予。法律规定罚款可以法院强制执行,却
没有规定欠税和滞纳金,所以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欠税和滞纳金。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欠税和滞纳金应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
施,并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开票入库。(av20001102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