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其他应收款”列支业务招待费
录入时间:2000-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2000信息】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财务上可以据
实列支,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准予扣除项目中的“业务招待费”有
一定的扣除标准,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要进行纳税项目调整,计征
企业所得税。这对一些平时铺张浪费、业务招待费开支比较大的企业来说,是一大“
损失”。所以一些企业对这类超过标准的业务招待费便萌生了邪念,想方设法搞小动
作,隐匿、转移日常开支,“合理”地把一部分业务招待费列入“其他应收款——其
他”,虚减业务招待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
近日,笔者在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便发现了上述这种情况。该公司财务人员在会
计期中对业务招待费都据实列支“管理费用”,但在会计分期后半阶段,私下里初步
进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估算,看业务招待费有无超过扣除标准,对估计超过扣除标
准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视情况在以后的账务处理中,把其列作“其他应收款——
其他”,待来年蒙混列入次年的“管理费用”科目;或者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账
户中,一定年限之后,又可以报批作坏账处理。
对此,浙江省淳安县地税局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试行了责成企业自查制度,
即由稽查局根据工作要求和稽查工作思路,待选案部门确定稽查对象后,先对其发出
自查告知事项,让其在此后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缴;待自查工作结束后,再进行
正式稽查,对正式稽查中查出的偷逃税行为进行较重的处罚。该局选取了108户企
业,责成其自查,通过自查共查补税费5.4万元,然后根据自查反映的有关情况,
从中安排了99户企业作为下一阶段开展重点稽查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