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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帐商品为何要转出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0-07-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2000信息】 问:我厂主要生产防腐枕木,1996年发出 商品54万元,未收到货款,一直挂“发出商品”科目,日前,当地国税机关对我厂稽 查时,要求转出进项税7.2万元。请问,未收到货款的商品是否要转出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 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属坏帐损失。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 税,故你单位1996年度的“发出商品”挂帐,应属坏帐损失,必须转出进项税。                             (as2000050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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