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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需交哪些税费

录入时间:2000-07-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4/2000信息】 在办理房改和经济适用房住房上市的买卖 过房手续中,买卖双方需要交哪些税费呢?   一、买方需缴纳的税费有:   1.土地出让金。买方按照房屋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或相当于土 地出让金的价款;房屋所在地没有标明地价的,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缴纳。 目前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买方按成交价的 3%缴纳土地出让金;远郊区、县应缴纳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北京 市政府备案。   2.契税。按财税字(1999)1201号文件规定,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下,买 方应缴纳成交价2%的契税;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买方应缴纳成交价4%的契税。   二、卖方需缴纳的税费有:   1.个人所得税。依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税。如个人转 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时,取得的所得目前可免征个人所得 税。   2.营业税。按照财税字(1999)121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 普通住宅,在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 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3.出售收益分成。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属于规定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其售价 在每方米4000元以下部分,全部归卖方所有;售价在每平方米4000一5000元的部分, 80%归卖方所有。售价在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部分,50%归卖方所有。售价扣除归 卖方所有部分,余额按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对于超标面积,其售价扣除 售房职工支付的购买超标面积的房价款后,余额上交财政或原产权单位。   三、双方都需缴纳的税费有:   1.印花税。双方各缴纳房屋成交价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交易手续费。双方各缴纳房屋成交价0.5%的交易手续费。   3.如果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成交,双方按成交价的1—1.5%交代理费。                            (bf20000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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