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产开发公司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0信息】 计算题:某房产开发公司是集体企业,专
门从事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几年来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在缴纳土地增值税上与税务机
关存在分歧。企业于2000年6月9日委托平安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审查其纳税情况。
经查阅有关账证,获得如下资料:
⑴1993年9月9日,房产公司与经纬机械厂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合同规定,
房产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将一幢住宅楼卖给经纬机械厂作为集体职工宿舍,总售价2
400万元,货款于1994年~1996年末分3次付清,每年800万元。该住
宅楼当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为3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
⑵1999年10月3日,转让1992年已签订开发合同,并投入资金建成的
一栋房屋。转让收入为1050万元(房价中含为当地政府代收的各种费用50万元),
支付的土地使用权价款1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
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无法分项目分摊,且无金融机构的证明。
⑶2000年3月2日,出售普通住宅用房一幢,总收入1800万元。该房屋
支付土地出让金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900万元,利息支出为100万元,
其中40万元为罚息(不能按收入项目准确分摊)。
要求:
请根据以上资料,逐项分析并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城建税税率为7%、
印花税税率为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允许扣除
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10%)。
答:
⑴税法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
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出售这幢房屋在1994年、1995年、
1996年收取价款时均不予计征土地增值税。
⑵税法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
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由于该房产在1999年转让,已超过规定的免税期限,因此应依法缴
纳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如下:
①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00+300×10%=40(万元);
②允许扣除的税金=1050×5%×1+7%+3%=57.75(万元);
③从事房产开发加计扣除=100+300×20%=80(万元);
④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300+50+40+57.75+80=
627.75(万元);
⑤增值额=1050-627.75=422.25(万元);
⑥增值率=422.25÷627.75×100%≈67%;
⑦应纳税额=422.25×40%-627.75×5%=137.51(万
元);
⑶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1800万元;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为9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200+900×10%=110(万元);
④从事房地产开发加计扣除允许=200+900×20%=220(万元);
⑤允许扣除的税费合计=1500×5%×1%+7%+3%=8.25(万元);
⑥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900+110+220+82.5=15
12.5(万元);
⑦增值额=1800-1512.5=287.5(万元);
⑧增值率=287.5÷1512.5×100%=19%<20%;该公司开
发普通标准住宅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提示:1.如果房价中含有为政府代收的各项费用,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
的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
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2.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
税已列入管理费用,故印花税不再单独扣除。3.应注意土地增值税征免范围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