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0信息】 发票是商品交易、提供劳务和从事其
他经济活动的书面证明,是企业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
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同时,发票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依据。
正确使用发票包括: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等三个方面。
发票的印制
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
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自
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
业不得印制。凡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在责令其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凡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经
营场所和固定资产产权不属于生产经营者的,以及外地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领购发票时,均应提供保证人或交纳1万元以下的保证金;
对已交纳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金的一般纳税人,不再交纳普通发票保证金。未
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贩运窝
藏假发票、盗取(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他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在责令其
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
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行业,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发票。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并加
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省局的要求统一加盖发
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
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
情况。同时还规定所有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索取
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对于未按规定开具和保管发票的行为,视其
行为的危害程度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以假发票、白条子、销售单等不合法凭证记账的,根据《会计法》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不予受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
的决定》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近几
年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在全国有影响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的案件有“金华案件”、“恩威案件”、“鼎湖案件”,当事人都受到了党
纪、政纪、刑事处理,罪行严重的案犯被处以极刑。
依法纳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经营要开具发票,
消费要索取发票,这不仅是税收监控的需要,也是强化企业财务管理、保护消费
者权益的需要。目前,全市税务部门正在进行税法和发票使用知识的宣传,开展
发票举报奖励活动,希望广大的纳税人和消费者积极参与这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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