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科研机构转制企业的税收政策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0-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0信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
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指的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
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须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
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1)、(2)项规定已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l20000504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