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计算应纳税额对吗?
录入时间:2000-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0信息】 问:我是一名村办油脂企业的财税主
管、我厂主要生产精炼菜籽油、油渣。从1994年开始生产以来,我厂的油渣一直
按菜油的税率13%正常纳税,后经过咨询,从1996年5月至今,把油渣按饲料对
待,没有纳税。但我们想“国税发(1994)86号文件”是8月19号下发的,是否应
把1994年8月19日至1996年4月份我们缴的油渣增值税退给我们,当时也与国税
局进行过交涉,但至今未退还给我们。
近日,县国税局稽查分局的同志来企业查帐,发现了这个问题。他们依据增
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把我们1994年8月(文件下发之日)到1998年8月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计算了
出来,然后减去1996年4月份以前油渣不应纳税但已纳了的税款,剩余部分应做
进项转出,缴到稽查分局。我也不明白他们这种计算方式对不对,是否符合有关
国家政策。
现根据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用菜籽加工菜油,同时产生油渣。按现行政策规定,菜油应按13%税率缴税,
而油渣按规定免税,从您的情况看,您厂的主产品应该是菜油而非油渣。因此,
在核算上应正确划分应税销售额(莱油)和免税销售额(油渣)。未划分或不能准确划
分的,则应合并纳税。
你反映稽查局的计算方法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同时在计算时已将不应纳税而
已纳的税进行的扣减,也等于退还给了您厂,您不管是从政策上还是从情理上都
应该是能够接受的。 (af20000404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