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的税款能享受先征后返政策吗
录入时间:2000-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0信息】 问:河北省承德市某麻毛厂是一家民
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最近,主管国税机关在对该厂进行纳税
检查时发现,有一笔销售收入没有及时入账,决定让该厂补缴应纳税款6745.
11元,并通知他们,这笔税款将不再退还给该厂。难道查补的税款就不能得到
返还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
批复》(财税字?1998?80号)明确规定,“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
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该厂
入库的增值税属查补税款,因此国税机关作出的不予返还税款的决定是正确的。
(a2000042611)